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6〕9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
适用范围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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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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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
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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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
计算机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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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
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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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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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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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印刷机 |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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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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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
打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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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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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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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
复印纸 |
京内单位 |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
打印用通用耗材 |
京内单位 |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
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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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
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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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
电梯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 |
空调机 |
京内单位 |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
办公家具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
二、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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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内工程 |
京内单位 |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
装修工程 |
京内单位 |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
拆除工程 |
京内单位 |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
修缮工程 |
京内单位 |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
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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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
京内单位 |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京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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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务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工程监理服务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 |
物业管理服务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
云计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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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 |
品 目 |
备 注 |
外交部 |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其他打印设备项下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其他识别输入设备项下护照阅读机,一维及二维码扫描仪,其他图形图象输入设备项下指纹采集仪,扫描仪项下护照照片扫描仪,其他办公设备项下护照塑封机、外交及领事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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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
警车(指警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乘用车、客车除外),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指巡逻艇、警卫船艇、消防船、特殊工作船艇),被服装具,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防护防暴装备,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物证保全装备、核生化处置装备、灾害救援装备、指挥调度系统、警用音视频图像装备,出入境设备项下的出入境证件阅读机、口岸边检专用设备(边检验讫章、自助通道设备)、指纹采集仪、公安出入境证件资料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及制证用打印机、出入境证件、制证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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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
泵,发电机,变频设备,车、船用灯,水下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绝缘电线和电缆,钻探机,桩工机械,排灌机械,特种作业船,机动船,加工天然石材、石料,其他橡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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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
故宫文物建筑维修材料,故宫文物建筑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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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
避孕药具类,包括含铜宫内节育器、含药宫内节育器,避孕套,避孕药片剂、避孕药注射液、避孕药栓剂、避孕药凝胶、避孕药膜和皮下埋植避孕剂等;大型医用设备,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正电子发射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伽马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发射外科治疗系统(头部伽玛刀)、X线立体定向发射治疗系统、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高端直线加速器、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质子治疗系统、306道脑磁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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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运钞专用车,工业车辆项下蓄电池叉车,钞票处理设备,货币清分处理设备,货币销毁处理设备,其他货币处理设备,其他印刷服务项下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货币处理专用设备维修和保养,审计服务项下基建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
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本级以外的人民银行系统 |
海关总署 |
海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船艇及维修服务,航空器,工作犬及犬具,制服装备,通关查验设备,通讯设备,缉私装备,化验设备,施封锁,海关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或设备,信息技术服务,单证印刷服务项下的海关业务单证印刷,制服加工服务,集装箱检查设备维护服务等 |
海关业务单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海关总署以外的直属海关 |
税务总局 |
被服项下税务制服面料及标识,信息技术服务,单证印刷服务项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票据印刷服务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项目适用范围为税务总局以外的税务系统 |
质检总局 |
被服,其他分析仪器项下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PCR)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微生物鉴定仪、蛋白质测定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红外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X光机,色谱仪项下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饮水器项下纯水机,离心机,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前处理系统(全自动固相、超临界、加速溶解、微波消化等萃取仪)、B超机、酶标仪、微波消化器、放射性检测仪、生物芯片检测系统、培养箱、碳硫元素测定仪、生物安全柜、红外体温测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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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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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 |
体育设备,医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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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 |
地震专用仪器项下测震观测系统设备、强震动观测系统设备、重力观测系统设备、地形变观测系统设备、地磁场观测系统设备、地电场观测系统、地下水观测系统设备、地震数据分析处理设备、地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地震灾害救援仪器设备,其他卫星通信设备项下地震卫星通信设备,移动通信(网)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地震探察和救援专用车辆,专用飞机项下地震现场遥感灾情采集小飞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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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气象仪器,地面气象雷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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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信局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全站仪,数字水准仪,重力量测仪,航摄仪(包括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地下管线探测设备,三维激光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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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 |
票据印刷服务项下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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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 |
被服项下制服、领带、徽章,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下囚车、执行死刑用车、执行车、巡回审判车,其他输入输出设备项下法庭庭审记录设备,行业应用软件项下司法政务管理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项下法徽、法槌、人民法庭门楣标识、人民法庭名称标识、路口指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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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 |
被服项下制服、领带、徽章,人民检察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下指挥车、侦查车、勘查车、取证车、囚车,行业应用软件项下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检务工程系统,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项下检徽、人民检察院标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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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②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有关名称。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