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16年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凡按2016年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的,均按定额直接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
调整系数表
调整系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3.22 通用安装工程 6.15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4.23 管道 6.8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 14.32 轨道 13.20 设备安装 11.93 园林绿化工程 庭院 3.22 绿化 2.73 说明: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等均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调整系数。 二、2019年8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