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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规范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管理,助推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工作标准,具体如下:
一、本文所称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是指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被北京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取消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二、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环节,潜在投标人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进入正选名单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并须由招标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从候选名单中递补。
三、开标环节,投标人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应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由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处置。
四、本工作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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