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请问,城镇燃气市政天然气管道属于公用事业,是否在必须招标的范畴内?
解析
城镇燃气市政天然气管道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第一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