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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知识丨发布废标公告≠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发布者:北京天一圣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9月23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一十一号至第一千四百一十七号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资格分册材料不全为由,使其未中标,不具备公平性;中标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第一千四百一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相关供应商所投高性能计算机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四百一十五号信息公告中,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公告的废标原因不真实、不具体、不完整,且未将废标原因分别通知所有投标人。2.供应商之间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财政部经调查认定,问题1部分成立,问题2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问题限期改正。
该项目系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造血干细胞移植舱等),项目编号HYHA2021-0289,项目预算1269万元。本次采购共分为3个包,投标人可选择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投标人须整包响应,本项目兼投兼中。
其中,包1为16套造血干细胞移植舱,具体为洁净罩配套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用于限定空气消毒范围,最高限价640万元,要求国产;包2为26套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用于室内空气消毒,最高限价364万元,要求国产;包3为53套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用于狭小空间或空调新风出风口的空气消毒,最高限价为265万元,要求国产。
2021年3月10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明确开标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点00分;2021年3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就项目付款方式作出变更,并将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4月12日上午9:00;2021年3月27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就包1、包2、包3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内容作出变更;2021年4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等内容作出变更,并将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4月29日上午9:00;2021年5月10日,发布废标公告,称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项目包1、包2、包3作废标处理,同时公布了项目变更后的招标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第一千四百一十号信息公告中,针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高档监护仪)(项目编号SDSM2021-3268),投诉人诉称,采购人未将项目真实、具体、完整的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致使其及部分投标人未能理解该项目真正的废标原因。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发布项目废标公告,并不等同于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广西广天一律师实务所律师沈德能强调,实践中,有些代理机构可能图省事,也可能不了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仅发布项目废标公告,未将废标理由一一告知所有投标人,须知这是两个“规定动作”。
沈德能指出,如果借助大数据技术分析,不难发现,近年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因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存在瑕疵或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工程招标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不在少数。究其原因在于其“跨界”代理,将工程招标中的习惯性做法生搬硬抄到政府采购中,甚至出现“一份招标文件中有二三十处典型违法违规”的极端案例。一方面,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加强业务学习,另一方面,还应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针对个别情节严重、屡罚屡犯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建议加强惩处力度,除对单位作出处罚外,还应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个人作出处罚,真正形成震慑力。
第一千四百一十六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资格分册材料不全为由,使其未中标,不具备公平性。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第一千四百一十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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