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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知识丨供应商开标后弃标,项目能以实质响应不足三家废标吗

发布者:北京天一圣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1年09月16日
日前,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零五号、第一千四百零六号、第一千四百零七号、第一千四百零八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涉及问题主要有: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超期;招标文件编制有误;供应商在开标后提交弃标声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可该弃标声明,并宣布项目废标;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代理机构超越7个工作日答复,存在答复超期问题。
第一千四百零六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认为该项目不应废标。
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如果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不少采购人、代理机构遇到此类问题,习惯性地将项目做废标处理,相关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这样做正确吗?其实不然。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24号——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举报案中,就曾对这种问题做出过回答。


指导性案例第24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J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6月19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7月1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18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
8月7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J单位称:供应商Y公司于评标结束后向代理机构Z公司提交了撤销投标的申请,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本项目依法应予废标,采购人J单位对废标结果无异议。
代理机构Z公司称:1. 7月10日上午,本项目开标、评标,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供应商T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 7月10日下午,供应商Y公司提交撤销投标申请,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因该情形发生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签署评标报告之后,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情形,本项目予以废标,供应商Y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经查,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显示,“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供应商Y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书”显示,其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120个日历日。
《评标报告》显示,包括供应商T公司、Y公司在内的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T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代理机构Z公司提交的由供应商Y公司出具的《投标撤销申请》显示,“经我公司内部慎重的研究讨论,认为我公司并不具备该项目的交付能力,因此申请撤销本次投标”,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
废标公告中“四、废标、流标的原因”显示,“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

处理理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供应商一旦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审慎的原则,规范自己的投标行为。本案中,供应商Y公司在投标时已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本项目已经进入开标、评标程序。因此,供应商Y公司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处理结
本项目废标缺乏依据,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1.财政部门认定废标行为无效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后续工作。
2.采购人是作出废标决定的主体。
3.撤销投标、撤回投标与放弃中标的区别。
上述案例给业内敲响了警钟,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很谨慎的一件事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中途“变卦”,给了大家很多的遐想空间,有意为之?目的何在?
第一千四百零六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认定供应商开标后提交弃标声明的投诉事项成立,认为项目不应废标,其弃标声明不应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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