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市财政部门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采购意向公开专栏;鼓励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推进开标活动公开,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说明,向未中标供应商告知其分项得分及未中标原因;鼓励采购人在合同履约前支付部分预付款……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天津市财政局近日推出一系列切实举措。
据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今年8月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38号文”)以来,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规则、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经对照研究38号文相关要求和深入调研,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天津市实际工作情况,拟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细化规定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保障供应商参与权利等内容,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借鉴各反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并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38号文第一条,《通知》要求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同时提出,本部门、本地区对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规定中,涉及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内容的,应予以废止或删除相关内容;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妨碍公平竞争做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整改。
在加强采购执行管理方面,《通知》细化规定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保障供应商参与权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提升采购透明度、强化采购合同管理、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11项内容。如,鼓励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将本部门、本单位当年度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需求概况以及预计采购时间等列入采购意向,并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市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采购意向公开专栏,稳步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提供便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鼓励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其本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说明,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其本单位分项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也不得以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鼓励采购人在合同履约前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采购人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内容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加快推进电子化采购方面,《通知》明确了完善在线监管功能、推进电子化采购实施两项内容;在强化监督检查和联合惩戒方面,明确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两项内容。此外,《通知》还强调,各单位、各地区应充分认识践行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政府采购网)